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市户籍残疾人的子女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支付学杂费、保教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学杂费、保教费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