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残疾人保障工作。 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安排一定时段或者栏目用于残疾人保障工作的公益宣传;电视台应当每天至少安排一次加配手语或者字幕的新闻播报。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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