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教育、民政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开展残疾人信息统计工作,与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