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残疾评定机构)。残疾评定机构根据国家残疾评定标准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办理申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负责残疾人证和办证原始档案的管理工作。残疾评定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市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与市卫生健康部门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残疾评定的机构认定、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争议受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