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并组织制定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