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制度和措施,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