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灾害和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