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残疾监测工作,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根据残疾发生的特点和变化趋势,采取适当预防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