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专业知识培训,针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采取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履行告知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