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 (一)对消费者向其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接到消费者委员会要求处理争议申述或者投诉五日内不作答复的;\ (二)经营者在答应履行义务后三日内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期限内仍不开始实际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的;\ (三)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又不执行的;\ (四)对消费者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处理决定不履行又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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