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国家和特区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