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故意推诿不予受理,或者久拖不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应当责令其受理,限期解决,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