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