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政府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批评。 2.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