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市及其辖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市、区人民政府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