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