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符合退货条件而要求退货的商品,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