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未实行"三包"的商品、服务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约定的,消费者有权提出修理、更换、退货以及重作、补足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办理。\ 前款所称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但是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的,期限为九十日;\ (四)商品标注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