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约定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符合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经营者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的,应当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在维修期间使用;\ (三)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误工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