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