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应当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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