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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