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服务人员:\ (一) 不符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合同约定条件的; \ (二) 不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三) 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经营者拒不更换服务人员或者更换后服务人员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