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经营者支付服务费,不得有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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