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经营者支付服务费,不得有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