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应当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 5.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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