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服务人员与经营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