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 (二)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五)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六)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 (七)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八)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的,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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