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特区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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