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条 市、区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联合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机构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扩大居住证使用功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