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参与管理居住地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