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