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二年的; (二)持证人已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住证被注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再次申领居住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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