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办签注,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申办签注。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持证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向持证人说明理由。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符合条件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