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户籍人员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学校可以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学生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代为申办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学校集中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