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