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公安机关以居住情况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