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十六条 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下列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一)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网吧、休闲娱乐、食品加工、旅馆业、餐饮、培训、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地产中介等经营活动的; (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作或者贩卖淫秽物品、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或者销售赃物的; (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行医、非法回收再生资源的; (四)非法制造、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器械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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