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