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互联网和电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防范金融、电信和网络诈骗的教育宣传,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或者重大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提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电信、互联网及其他方式实施的金融、电信和网络诈骗活动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金融机构、互联网和电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