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三十三条 区、街道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开展出租屋人口信息和房屋信息核查采集,排查出租屋安全隐患,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出租人应当依法申报出租屋信息,保障出租屋设施安全,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排除安全隐患。 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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