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三十二条 物流、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验[视和]{.mark}安全检查全覆盖措施。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落实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验[视和]{.mark}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 物流、寄递企业在收寄物件时应当对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的姓名予以核实,在收寄前验视物件并在寄送前进行安全检查。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验视或者安全检查的,物流、寄递企业不得收寄。 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依法对交寄物件安全检查进行全程录像,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