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三十条 互联网和电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技术措施,阻断违法信息发布、搜索、传播渠道,阻止互联网和电信用户发布和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互联网和电信企业改进互联网和电信违法犯罪证据提取和保全措施,对互联网上发生的资金往来所涉及的人员、地域、流向等异常变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要求相关企业立即采取阻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