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三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对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相应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