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三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对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相应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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