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对拖欠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应当纳入信用监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