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三十八条 对于房屋拆迁、土地收回、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以及邻避项目等工程,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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