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四十条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商事调解、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