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建立完善家事情感纠纷调处机制,充分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公安告诫书等多种形式,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纠纷。 家庭成员遭受或者面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除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外,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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