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三十六条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每年会同相关部门研判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并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