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二十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举办大型活动前,决定举办或者批准活动的机关应当就活动涉及的时间、地点、规模、举办方式等影响安全的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保证活动周边区域公共安全和活动场所出入口畅通,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做好防范并及时处置;必要时设置防爆、安检等装置和设备,提升安全防范强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根据安全需要掌握活动参加人员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参加人员进行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