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医院以及公园、大型商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区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配备安保人员以及物防和技防设施设备,编制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实际防控能力。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重点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治安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整改。